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公示的31项信息
来源:剑痴不邪之胡言法语 发布日期:2023年3月29日

说明: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将相关公示规定汇集成表,通过什么方式公示哪些信息按规执行,避免遗漏公示导致的违规行为。如有不当或疏漏,欢迎指正、补充。

一、人员信息公示要求
1、【现场、官网】人员资质信息
  五、 证券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信息公示。在公司网站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范围。
  证券公司在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等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中应当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信息公示的详细网址,公示本营业部已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交易席位号码,以及投诉、服务电话、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人员等信息。
  证券公司在相关营业场所推销集合理财等产品的,应当公示所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持续提升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水平,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对外公示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人员资质、产品服务以及投资者资金收付渠道等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承销与保荐、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分开操作、分开办理。
2、【官网】董监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
  第三十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人员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3、【官网、中证协网站】分支机构负责人信息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官网、协会网站】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信息
  第四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及相关行业协会网站对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5、【官网、中证协网站、中基协网站】债券交易相关人员信息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要求在公司及中证协网站公示债券投资决策人员、交易执行人员和中后台核对专岗人员信息,资管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还应当同时在中基协网站进行公示。上述人员离职的,应当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及中证协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资管业务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离职人员,还应当同时在中基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根据要求在公司及中基协网站公示债券投资决策人员、交易执行人员和中后台核对专岗人员信息。上述人员离职的,应当在其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及中基协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债券投资决策人员是指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及其他拥有投资决策权限的人员。债券交易执行人员是指实际执行债券交易的人员。中后台核对专岗人员是指本指引第十八条所述的专岗人员。
6、【现场、官网】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7、【现场、官网、中证协网站】证券投资顾问信息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8、【现场、官网、中证协网站】证券经纪人信息(营销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能够通过现场、电话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及登记编号等信息,能够通过现场或者互联网络的方式查看证券经纪人的照片。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者其他适当方式提供给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证照和业务信息公示要求
1、【现场、官网、中证协网站】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做到标识清晰,能够与其他机构、个人所属场所明显区别。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场所管理,防范他人利用所属场所及邻近场所,仿冒、假冒本公司或者分支机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官网、协会网站】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本公司及相关行业协会网站对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及从业人员信息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3、【现场、官网】中间介绍业务信息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二)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三)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四)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五)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4、【现场、官网】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
5、【现场、官网、中证协网站】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6、【现场、官网】融资融券业务信息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7、【官网、客户端】交易所公示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网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网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8、【官网】产品分类、具体功能
  四、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
  (一)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姓名及其登记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二)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三)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五)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六)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七)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三、收费信息公示要求
1、【现场、官网】佣金及税费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公示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佣金。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二)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持续提升证券经纪业务内部控制水平,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对外公示营业场所、业务范围、人员资质、产品服务以及投资者资金收付渠道等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确保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承销与保荐、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挂牌、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分开操作、分开办理。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证券交易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同等服务同等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经营者应当针对不同的价格分别标示品名,以示区别。
  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
  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者的标价形式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3、【现场、官网】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营运成本、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确定融资融券的利率与费率,并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者其他便捷有效方式公示。
4、【官网】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四、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
  (一)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姓名及其登记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二)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三)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五)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六)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七)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5、【官网、客户端】期权交易手续费调整等信息
四、其他信息公示要求
1、【现场、官网】客户投诉渠道与流程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2、【现场、官网、客户端】客户投诉方式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和纠纷,并及时进行反馈。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的显著位置公示投诉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3、投资者权益保障事项
  第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
  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
  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
4、【现场、官网、中证协网站】公司信息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5、【现场、官网、中证协网站】分支机构信息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取得、换发或者缴回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证券公司网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进行披露,并相应更新分支机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负责人、投诉电话等信息。
  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6、【现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
  五、 证券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必要的信息公示。在公司网站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范围。
  证券公司在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等营业场所的投资者园地中应当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信息公示的详细网址,公示本营业部已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交易席位号码,以及投诉、服务电话、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人员等信息。
  证券公司在相关营业场所推销集合理财等产品的,应当公示所使用的专用存款账户名称、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
7、【现场、官网】投资者园地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在官方网站及营业场所建立投资者园地,加强对投资者园地的统一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在官方网站建立投资者园地可采用二级网站或网站专栏形式,在营业场所建立投资者园地可采用多媒体或橱窗等形式。投资者园地展示内容应包括证券投资知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公司资质介绍、投资风险提示、业务问答、投资者维权渠道与方法、交易费用及税收标准等。
8、【官网、客户端】信息技术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客户交易终端等渠道公示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发生时客户可采取的替代交易方式等信息,提示客户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9、【现场、官网、客户端】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第十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营销活动加强统一管理,防范从业人员违规展业。
  证券公司应当区分信息系统的内部管理功能与对外展业功能,内部管理功能不得用于对外展业或者变相展业。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公示对外展业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10、【官网、中证协网站】上市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
  四、 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编制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同时上市证券公司还应根据《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定编制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在规定期限之内先按上市公司要求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然后再向监管机构报送证券公司监管年度报告,并按要求将其中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附注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如果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年度报告存在重大数据差异,上市证券公司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并充分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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