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报备事项 | 法规依据 | 报备程序及内容 | 类型 |
1 |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方式、场所、主要负责人、主要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报告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 一般事项临时报告 |
2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每月通过CISP系统和FIRST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经营报表、监管报表等数据 |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函[2011]166号) | 定期报告 | |
3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现违反廉洁从业重大情况报告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5条、第15条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一)(二)(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
重大违规临时报告 |
4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报告 | 《证券法》第61条 |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重大违规临时报告 |
5 | 非金融企业成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控股或主要股东事项备案 |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第二点 |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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