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结合行业经纪业务发展实践,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修订了2014年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形成《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为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结合行业经纪业务发展实践,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修订了2014年发布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形成《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近年来,随着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场景的不断扩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原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的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用。为了适应上述新情况,有必要对原有版本协议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总结证券行业实践经验,形成了《必备条款》。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严格落实《办法》的要求,明确必备条款具体内容;二是强化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反洗钱、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主要业务环节;三是精简条款内容,为证券公司结合公司自身业务实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协议条款留有余地,便于行业参照执行。
(一)明确《必备条款》的基本内容。《必备条款》共六章,四十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价格、代收税费标准、信息系统故障、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服务暂停与终止、纠纷解决与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事项。
(二)完善双方声明和承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公司不得违规接受投资者委托或假借投资者名义买卖证券。投资者在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需承诺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按要求提供和更新相关证件资料。
(三)严格落实委托指令管理要求,强化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明确有效委托与无效委托。强调证券公司需按规定对投资者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要求证券公司加强交易监测,对于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等情形的,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
(四)明晰费用约定。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明确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投资者应保证账户满足清算交收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妥善保管账户信息、身份信息及密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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