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目标和依据】
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处理,合理评估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践制定本指引。
【背景、目标和依据】
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处理,合理评估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践制定本指引。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持有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规定需计提减值准备的项目,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不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以及符合条件的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等。
计入上述分类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开展融资类业务(含证券融资、约定购回、股票质押回购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存款、货币市场拆出(借出)资金、应收款项、融出证券业务应收利息、拆出(借出)证券业务应收利息等。
对于融出证券、拆出(借出)证券等表外业务,证券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而可能导致的损失计提相应准备。
【减值计提方法】
证券公司应基于金融工具的分类与性质,结合自身风险管理实践及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减值计提原则】
证券公司减值计提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减值计提应全面覆盖表内外各类金融工具,相关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覆盖减值处理全过程。
(二)真实性。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应真实反映证券公司信用风险水平和预期信用风险变化。
(三)谨慎性。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充分考虑信用风险管理面临的各种不确定性,审慎评估计量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四)动态性。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信用风险水平及外部社会经济金融等环境变化,动态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法的适用性及其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五)匹配性。证券公司应建立与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特点、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的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体系。
(六)前瞻性。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应当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取的前瞻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因素、行业政策和行业环境等。
【第三方模型的应用】
证券公司作为减值的第一责任人,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模型计算减值参数或外购减值模型时,应充分了解第三方所使用的技术和产生过程,确保满足会计准则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检验。
【管理制度和流程】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管理目标相一致的金融工具减值制度和流程,建立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与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职责,确保合理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准确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指引应包括并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系统开发、基础数据管理、阶段划分标准、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及其关键参数的确定方法、前瞻性模型及其关键参数的确定方法、管理层叠加及其关键参数的确定方法、模型验证机制、减值准备计提、信息披露等。
【人员配备】
证券公司应配备充足资源和满足履职要求的专业人员,负责预期信用损失方法管理工作。
【系统与工具建设】
证券公司应持续完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相关工具,确保计算准确性,并逐步开发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高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的自动化水平。
【数据管理】
证券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相关数据存储与管理,为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或参数,确保计量结果可以复现,并保存历史计量结果。证券公司自身积累的历史数据无法满足预期信用损失计量要求的,应加强对外部数据的收集和管理。
【阶段划分】
证券公司可基于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进行阶段划分,有效监控资产信用风险的情况,并定期进行调整:
(一)第一阶段:信用风险较低的金融工具,或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应当评估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若预期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期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
(二)第二阶段: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的金融工具,但未发生信用减值,应当评估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
(三)第三阶段: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以下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表明已发生信用减值,应评估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可观察信息: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7.其他表明金融工具已发生信用损失的情况。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当评估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企业会计准则强制要求简化处理的或证券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简化处理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应当始终评估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
【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评估因素】
证券公司在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应评估与信用主体及金融工具相关且可获得的信息,可考虑的评估因素如下:
可能影响信用主体偿债能力的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发展、技术革新、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社会经济金融政策、政府支持或救助措施等相关信息;信用主体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信用主体的征信;内外部信用评级;债务及权益价格变动、信用违约互换价格、信用利差等外部市场价格信息;负面舆情信息;公司内部的金融工具风险分类信息、逾期状态、担保措施、合同条款等。
【阶段划分要求】
证券公司应根据金融工具信用风险变化最相关的因素,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阶段划分标准,定期对阶段划分标准进行重检修订。
(一)证券公司应针对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制定严格的认定标准,确保相关信用风险不会被低估。信用主体应拥有很强的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也未必一定降低信用主体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
(二)证券公司在判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时,应当衡量金融工具违约风险变动的相对水平,而非违约风险变动的绝对值。
(三)证券公司在判断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时,应根据金融资产的特点,针对具有相同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界定信用减值的情形。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逾期超过30天的,应至少划分至第二阶段,除非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信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逾期超过90天的,应至少划分至第三阶段,除非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金融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证券公司通常应当在信用主体发生信用状况恶化但尚未逾期之前将其划分至第二阶段,在发生信用减值时即划分至第三阶段。
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但未导致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证券公司应基于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判断信用风险是否较该金融工具于最初确认时点显著增加。
证券公司应该制定严格的阶段划分上迁标准,满足在一定观察期内均按时还本付息或信用状况明显好转,才能从第三阶段上迁至第二阶段,第三阶段不得直接上迁至第一阶段。
【评估方式】
证券公司可采用单项评估或者组合评估的方式评估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
证券公司可根据产品类型、业务类型等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分组,并定期对分组的合理性进行重检修正。
当组合内的信用风险特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分组合理性进行重检,必要时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共同风险特征重新划分组别。
不论单项评估还是组合评估,证券公司均应确保评估结果充分反映所有可获得的历史、当前和前瞻性信息。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证券公司应搭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来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原则上采用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模型是指通过估计单笔金融工具或组合在多情景下的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存续期等参数并加权平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一)表内违约风险暴露是指违约时点后合同应收的全部现金流按实际利率折现到违约时点的现值。表外业务应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考虑转换为表内业务的可能性,即信用转换系数。信用转换系数可通过参考行业基准或其他合理方法来确定。
对于证券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二)证券公司可通过建立内部评级模型、外部评级结果映射、迁移矩阵、滚动率分析、账龄分析法、行业基准或专家判断等合理方法估计单笔资产或资产组合的违约概率。
(三)证券公司可采用建立违约损失率模型、历史违约损失率、行业基准违约损失率、专家判断等合理方法估计单笔资产或资产组合的违约损失率。
(四)证券公司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恰当确认金融工具的存续期。金融工具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基于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限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证券公司搭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存在较大困难的,如母公司、集团或其他类似管理机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适用,也可以利用母公司、集团或其他类似管理机构所开发的模型,但应进行适用性验证。
【损失率模型】
证券公司对于难以估计违约概率与违约损失率的金融工具,可以使用损失率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基于历史数据或专家判断等方式,对损失率直接进行合理估计。
【前瞻性调整】
证券公司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充分考虑前瞻性信息的影响。
证券公司应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驱动信用风险变化的前瞻性信息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指标、市场指标等。应至少每年对前瞻性信息进行更新,遇到重大事件或相关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形时及时更新前瞻性信息。
证券公司可设置多种基础情景,明确不同情景的权重,必要时应结合压力测试结果增加极端情景。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内部专家预测方式获取前瞻性信息,也可以采用外部机构数据确定前瞻性信息。
证券公司可建立前瞻性模型,确定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相关参数的调整。
【管理层叠加】
证券公司短期内难以通过阶段划分、评估模型、前瞻性调整反映相关风险因素对预期信用损失影响的,应及时通过建立管理层叠加对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进行调整。证券公司应审慎运用管理层叠加,并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
【模型参数】
证券公司应根据可获得的所有数据和信息,计算确定预期损失法所涉及各种模型的参数。
证券公司利用内部数据估计模型参数时,应确保样本数据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证券公司的信用风险特征。
证券公司使用外购模型计算减值参数时,应对其合理性、可靠性、稳定性进行评估。
证券公司应确保模型参数充分反应前瞻性信息对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
证券公司应定期更新模型参数,遇重大事件发生或相关政策重大调整等情形时应及时更新模型参数。
【模型验证】
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年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相关假设、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模型验证包括投产前验证和投产后验证,投产前验证重点检验模型设计的合理性、参数设置的恰当性和模型结果的可靠性;投产后验证是指定期监控评估模型表现,用历史数据验证模型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当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模型有效性进行验证。
模型验证工作应由独立于模型开发团队或岗位的第三方独立开展,也可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公司或团队开展。
【预期信用损失评估频率】
证券公司应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预期信用损失评估结果,并尽可能提高频率,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并应分析金融工具减值准备变化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方法连贯性和稳定性】
证券公司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应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除非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使得新的计量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或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否则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公司变更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方法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集团内方法的一致性】
证券公司集团内部对同一类,尤其是同一金融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基本一致的计量方法。
【会计核算】
证券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恰当进行会计处理,规范金融工具减值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
【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披露金融工具减值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核销】
证券公司应加强金融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明确可核销金融资产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指引对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计提工作情况实施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提升预期信用损失评估质量。
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计提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证券公司应予以配合。
协会在自律管理中发现证券公司未按本指引要求开展金融工具减值计提工作,以及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不审慎或通过预期信用损失调节利润、财务指标等情况,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公司及责任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指引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
证券公司境内子公司会员应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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