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关键字查询:
证券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规范
现行有效 2026年4月30日 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6年4月30日 颁布 中证协发〔2026〕7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及其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活动,加强证券公司对公司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和声誉风险管理,提高证券研究报告质量,促进形成客观、公正的外部评选机制,促进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外部评选是指由证券公司之外第三方市场机构(以下简称主办方)组织的对证券公司研究能力或分析师进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公司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参加评选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参加有关评选活动各个环节廉洁自律的内部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公司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参加评选行为。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参加年度外部评选时,应根据《证券公司对分析师评选活动关注事项》(附件1)对参与的评选活动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方基本情况、评选组织情况、参评人员条件、评选主体及使用数据、评选规则等。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对年度评估情况进行审核,经公司合规负责人、研究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评选活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评选,证券公司应主动拒绝参加。

第五条

  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参加评选活动应由证券公司统一报名。公司推荐的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应为合规展业、勤勉尽责、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况的人员,公司应限制其参加评选活动: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当年及未来两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中国证券业协会采取书面自律措施,当年及未来一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三)被公司内部重大问责,未受到前款(一)、(二)项处理,当年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四)被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立案调查的,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参加评选,计算起始日期以被立案调查通知书发布日为准。
  (五)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在报名后至评选结果公布前因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协会采取书面自律措施或被证监会、协会立案调查,分析师所在机构应当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继续参评;分析师及研究团队人员在评选结果公布后至本自然年度结束前受到前述处理或立案调查,分析师所在机构应当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主办方提出取消相关分析师当年获得的奖项。
  (六)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在报名后至评选结果公布前出现声誉事件,分析师所在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应对和处理声誉事件,并进行合规审查。发现分析师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及时向主办方提出终止相关分析师继续参评,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协会。
  前款(五)、(六)项,若相关分析师在参评团队起到核心作用或前述违规事项涉及参评团队的,证券公司应同时终止其所在参评团队参评资格或取消该团队当年所获奖项。

第六条

  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认真审核推荐参加评选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的参评资格。

第七条

  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对外发送的评选宣传介绍材料应经公司合规部门审核。宣传介绍材料的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以过去推荐的某一只或部分证券走势、涨幅证明自己的过往业绩。

第八条

  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秉承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评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选结果。

第九条

  严禁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以各种形式向投票人及其他可能对评选结果产生影响的人请客送礼,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变通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条

  严禁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以各种形式刊载或发送拉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各类自媒体上刊载或以邮件形式发送拉票信息,以微信名、微博、博客名或呢称附注形式显示拉票信息,或在提供研究服务时附带发送拉票信息等。
  拉票信息是指参加评选的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为获得评选名次,向拥有评选投票权的人发送希望、邀请或者要求对方给自己或本公司参评人投票的信息。包括在研究报告、宣传等材料、上述自媒体中发送评选活动名称或标识,评选主办方名称或标识,参评人的评选编号,或者出现“请投第X”名次、“投票”、“上榜”等字样,以及其他旨在游说、影响投票人给自己或公司参评人投票的信息。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加强对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参加评选活动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参加评选的情况,自觉抵制存在利益冲突、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及严重影响独立性的评选活动。公司发现以下情况,及时采取退出评选等措施并在公司官网或公司研究部门指定的公众号/APP进行公告:
  (一)未经证券公司报名,主办方自行将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列为候选或评价对象的,证券公司应要求主办方将未经许可的信息从候选名单或评价结果等相关材料中撤出。
  (二)在评选过程或评选结果公布后,评选活动存在违反公平、公正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退出评选。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发现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等参评人员以不正当方式参加评选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协会。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引导分析师客观、理性看待评选结果,建立合理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维护分析师执业独立性。评选结果只是作为对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社会评价的参考依据,不得作为对相关人员薪酬激励的依据。
  证券公司应将分析师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等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分析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的,公司采取适当方式给予激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不断提升分析师等人员执业水平,强化分析师职业道德建设,共同维护分析师职业声誉。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主办方推荐投票人时,推荐的投票人应当为证券公司研究部门客户。推荐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票人的,应当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研究服务协议并满6个月。证券公司不得采取伪造证明材料、签署虚假合同等方式为相关机构、个人获得投票权。

第十六条

  协会依据本规范对证券公司及其研究部门、团队、分析师参加外部评选情况进行自律检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范规定的证券公司、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协会将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库,相关纪律处分信息将按规定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研究业务子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分析师参加评选活动按照本规范执行。
  证券研究销售人员、证券投资顾问参加评选活动的,证券公司对相关人员参加评选活动的行为管理等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1:证券公司对分析师评选活动关注事项
  附件2:评选主办方承诺(样本)

Powered by Wang2.

CopyRight © 202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4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