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工作,更好服务优质创新企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工作,更好服务优质创新企业,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通过保荐人向本所申请预先审阅,适用本指引。
创新能力突出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创新企业,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预先审阅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以下简称《首发申请文件格式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以下简称《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要求,委托保荐人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版预先审阅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在封面标有“预先审阅文件”字样,并与书面原件一致。
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关于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预先审阅适用情形的专项说明,充分说明申请预先审阅的必要性。保荐人对发行人符合预先审阅适用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根据本指引第九条规定出具的书面承诺。
本所收到发行人提交的预先审阅申请文件后,对符合本指引规定的预先审阅申请,参照《审核规则》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程序,通过向发行人提出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等方式开展预先审阅工作。
本所形成审阅意见并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审阅意见不代表正式申报后的审核意见,也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预先审阅期间,发行人按照本指引规定提交的申请文件、预先审阅的过程、结果及相关文件不对外公开。
发行人可以结合本所的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
发行人正式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首发申请文件格式准则》《申请文件受理指引》规定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预先审阅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阅问询的回复文件,涉及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的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预先审阅申请文件差异情况的专项说明,包括对预先审阅申请文件的修改情况、审阅意见的落实情况(如有)、预先审阅后的新增事项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申请文件差异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按照《审核规则》的规定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并同时披露预先审阅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阅问询的回复文件。
发行人正式申报后,本所按照《审核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进行更新,且在预先审阅结束后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的,本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配合本所预先审阅工作,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或者干扰预先审阅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或者泄露预先审阅申请事项,并承诺接受本所的自律监管。
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或者相关承诺的,本所可以视违规情形、情节轻重,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事项,参照《审核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执行。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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