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现行《办法》颁布于2014年,分别于2017年、201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期货和衍生品法》进一步丰富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完善了对期货公司的监管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稳步发展期货、衍生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47号)要求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股权管理和法人治理,规范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活动等。此外,我会近年来在期货行业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过程中也积累了诸多经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将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补齐制度短板,有效推动期货公司聚焦主责,完善期货公司业务布局,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
修订后的《办法》共85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的规范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一是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二是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此外,期货公司还应当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实施方案和业务管理制度、诚信记录、高管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强化对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一是明确股东的出资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主要股东、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的条件等。二是强化股东的说明、报告等义务。要求股东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等;规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临时报告义务。三是明确同一主体对期货公司“一参一控”的要求。四是规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设定行为“禁区”。
(三)严格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
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监管。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收购、终止境内分支机构等的备案规定,明确分支机构的持续经营要求。二是加强子公司监管。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当遵循的规范,并明确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实施备案管理。
(四)完善期货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修订后的《办法》强化公司治理规范,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完善首席风险官任职、履职要求,要求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要求公司有效识别、计量、控制各类风险,完善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五)健全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
一是完善一般业务规范,明确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健全利益冲突处理、客户资产保护、信息技术管理、业务营销、客户回访等制度,明确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等。二是健全期货经纪业务规则,包括强化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等。其中,对于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后,中国证监会将指导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结合相关情况组织实施。三是新增专节规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规定做市业务的管理机制、业务隔离要求、报价规范、决策留痕等。四是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挂牌期货公司的监管做了衔接安排等。
为做好修订后《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证监会同步制定了《实施公告》,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和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做出了规定。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公众反馈的90条意见(合并同类意见后)。总体来看,各方对修订后的《办法》及《实施公告》支持认可,认为有利于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认真研究,中国证监会采纳了各方反馈的合理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资产管理业务、行政检查、行政监管措施、关联人认定、上市期货公司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对于其他有关操作性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等单位将研究完善相关配套规则,并做好培训解读工作,保障修订后的《办法》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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